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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体育:承运人应当在申报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1/1/11 9:50:42 作者: 来源: 浏览:14 评论:0内容摘要:《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托运行李或货物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个计算单位。当旅客或托运人交付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的好处在目的地,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除了实际的好处在目的地交货时间点,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声明。特别提...《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托运行李或货物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个计算单位。当旅客或托运人交付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的好处在目的地,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除了实际的好处在目的地交货时间点,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声明。特别提款权约为人民币170元。按行李重量50公斤计算,赔偿限额约为人民币8500元。
国内每公斤行李100元的赔偿标准大约是国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的两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破坏的情况下,损失,损害或延迟在行李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应当限于每乘客1000特别提款权,除非旅客交付托运行李时,乘客应明确声明的好处时交付的目的地,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申报的金额高于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申报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从2009年12月30日起,原有1000 SDR增加到1131 SDR,约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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